合肥市第四十二中学学校章程

发布日期:2018-08-14   作者:许跃o42中   来源:庐阳教育体育信息网   阅读:次   字体:[] [] []

 

 

 合肥市第四十二中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积极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建设现代化新型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合肥市第四十二中学

 

第三条    学校地址:合肥市庐阳区长江中路64

         邮政编码:230001

         官方网址:http://www.ahhf42.com/ 

 

第四条      学校性质:学校隶属于合肥市庐阳区教体局,为全日制公办初级中学,学制三年。合肥市规范化学校。安徽省首批“省级示范初中”。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校训:启智、明德、传承、创新
 
校风:文明  团结  勤奋  求实
 
教风:严谨  博学  厚德  爱生

学风:尊师  守纪  勤奋  自强

 

第六条   校徽:    

校歌:《看我们扬帆远航》


第七条  学校办学理念:学生至上,以人为本,为未来育人,育未来有用的人

 

 

第八条        学校办学宗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全面落实

素质教育。

  

第九条   学校总体目标: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使学生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革命传统;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逐步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社会责任感,努力为人民服务;具有初步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科学和人文素养以及环境意识;具有适应终身学习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方法;具有健壮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养成健康的审美情绪和生活方式,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十条  学校近期目标:坚持依法治教,科研兴教的方针,强化学校管理,大力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实施新课程方案,积极探索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新路子,优化课堂教学结构,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学生全面素质和个性特长的充分、和谐发展。争创省、市“绿色校园”、“素质教育示范校”等称号,把学校建成有特色、高质量的初级中学。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1. 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3. 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4. 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5. 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1.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初中阶段三年的基础教育。

2. 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21世纪人才培养的要求,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3. 积极支持工、青、妇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4. 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 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7.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行政管理
第十三条 本着“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党支部监督保证、教代会民主管理”的学校内部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校长由庐阳区教体局任命,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学校党委对学校行政工作起到保证监督作用。学校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民主管理。


第十四条 校长的职责:
l. 
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
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3.
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
4.
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行政人员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5.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
6.
积极创造条件,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制定并实施学校的招生计划(特别是特长生招收计划、方案)推进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
7.
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8.
勤政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求实、创新。

第十五条 校长的权力:
1.
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最后决定权;
2.
人事权:从学校工作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调整干部和教职工工作;
3.
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
财政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编制设置副校长。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教学、后勤等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工会、团委、教研组、级部等职能部门,运行学校管理。
1. 
办公室负责协调、信息、宣传、文秘、日常事务等工作。协助校长搞好调查研究,按照校级领导指示和学校规章制度处理各项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组织完成需各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负责全校行政、党务会议的组织工作。协助校长搞好学校行风和精神文明建设、校务公开、人事调动、职称评定、工资调整、年度考核、争先创优、语言文字、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学校公文的收发、传递、批转、管理归档等工作。管理好学校的党政公章,认真做好党政会议记录。管理学校各类档案及综合统计工作。做好信访、接待、用车管理、日常服务等日常工作。

2.  教务处负责教学行政工作和考务、学籍管理、教学辅助部门管理工作。组织全体教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中学各科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按照教学计划,着重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规范进行管理,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稳步提高。教导处同时负责学校教学业务和科研工作,组织全校教师学习先进教育教学经验,及时了解教改动态,掌握教改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着重对教研组、备课组的学术建设和教育科研工作进行管理。负责专任教师的考核、培训、鉴定等工作。教导处还负责学校的德育工作、班主任工作、学生的奖惩教育及各项评比工作、校园一日常规各项检查等工作。

 3.  总务处负责学校校舍、经费、财产、设备的供应、保管、维修。负责校园绿化、师生安全等工作,为学校教育教学提供保障服务。负责学校后勤保卫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

4.  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实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5.  团委负责学校团队工作,了解掌握全校团员青年的工作、思想、学习等各方面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学生会的各项工作。

6.  教研组是学校实施教学管理和教学研究的基层组织,是各学科教师进行教学研究的阵地。教研组的主要任务是组织教师进行教学以及课题研究工作,总结交流教学经验,开展集体备课,提高教师的思想水平、业务水平和教学研究能力,建立良好的教师集体,培养良好的教风,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7.  级部是学校最基层的管理部门,学校设七、八、九三个年级部,在三个年级全面落实学校的各项工作计划,管理好整个年级,团结每一位老师,带领他们顺利完成自己的教学任务,并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营造团结和谐、奋发进取的团队氛围。

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各司其职,又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在学校建立党支部,党支部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学校党支部在学校发展中应发挥政治核心、监督保证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1.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

2. 参与学校的重大问题决策,对学校干部教师的聘任、培训、考核等工作进行监督;

3. 加强对民主党派、教代会、工会、共青团等的领导;

4. 加强自身建设,搞好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受党组织领导,对青年学生进行教育,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积极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条 学校每周周二召开一次校领导干部会议,商讨部署学校工作意见。每周三定期召开全体教师会议,开展学习活动,部署贯彻执行学校工作。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认真学习《中学德育大纲》,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形成学校内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格局。通过学科教学、班团活动、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及民主法制教育;进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提高学生政治思想觉悟。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以党小组、办公室、教导处、团委负责人及班主任代表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教导处是学校德育工作职能部门。

二十三条 密切联系社会与家庭,“整体构建德育体系”,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发挥社区教育作用,增强教育合力。

第二十四条 努力构建高品味的校园文化氛围。争创“绿色校园”;开展校园艺术、校园体育、校园科技创新活动;严实学风、教风、校风建设;发挥校园文化建设示范学校作用。

 

第二十五条 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班主任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感。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开足、上齐、上好各门课程。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育理论及先进的教改经验,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增强课堂效益,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初步形成具有四十二中的特色和风格,教学目标优化、师生关系和谐、教学手段先进、学生主动探究、分层重点训练、及时互评反馈、学生不断追求新知的素质教学模式。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落实教学“三级责任制”、“三级教研制”检查评估制,不断优化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教学科研工作,增强“科研兴教,持续发展”意识。教科研工作由学校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并对有杰出贡献的老师予以奖励。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的严肃性,任何班级和个人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确需调课,需报教导处统一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教师教学常规》。建立期中、期末定期检查和平时抽查制度,建立学校行政人员随堂听课制度,加强对教学常规检查力度,并将检查情况作为教师考核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按上级行政部门的规定,认真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测和考试以及相应学科的毕业、结业考试和考查,并按要求做好成绩统计和质量分析工作。学校实行学生素质教育综合评价制度,以学生《素质教育发展评估手册》的形式向家长报告学生全面发展情况,沟通家校联系。学生的学业成绩、德育评定采取等级制。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并根据形势要求和素质教育发展需要进行课程改革,教材、教辅以及学习资料的征订由县教育局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其是,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任何学习资料。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下发的“减负”规定,合理减轻学生课业负担,节假日不占用、不补课。结合学校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兴趣小组活动、第二课堂,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学生素质。

第三十五条 学校选择家庭教育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每学期1-2次举办“素质教育成果展示汇报活动”,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的意见,取得家长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 教务处要对各室(微机室、实验室、图书阅览室)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三十七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严格手续程序。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和管理,学校指派专人负责,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五章  后勤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推行学校后勤社会化管理,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三十九条 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

第四十条 学校是区政府通过区教体局全额拨款单位,有关财务预结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庐阳区教育局财务中心办理。学校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四十一条 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行文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规范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学校的房屋、土地资源、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移作他用。学校聘用专人负责校舍、财产的管理和保养。

第四十三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教育小区内发挥积极作用。

依靠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确保学校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成果。

 

第四十四条 积极创造条件,更新教学设备,搞好学校整体规划,加强学校发展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及其维护管理,为创先进学校奠定物质基础。

 

第六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小组对学校工作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及全局性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小组加强对工会、团支部等组织领导,发挥其重要作用。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工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1.
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2.
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3.
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及工会委员,建立工会委员会。
4.
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5.
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教职工大会。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座谈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五十条 学校接受上级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七章  教职工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职工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创精品意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第五十三条 教师在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 教师应爱岗敬业,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崇尚科学,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应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教职工不履行聘约的,须提前三个月向校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约。对不服从学校分工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学校将予以辞聘。

第五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七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保证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八条 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五十九条 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八章 学生管理
第六十条 凡按有关规定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可取得本校学籍。

第六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
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生享有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2.
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3.
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仪器和设备。
4.
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
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起诉讼。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
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
2.
自觉维护国家荣誉、学校荣誉、关心班级,并见之于行动。
3.
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正直,惜时守信,自信自强,立志成人。
4.
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5.
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行为文明。
6.
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
7.
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正确辩别是非、美丑、善恶,敢于主持正义。
8.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理、自救、自护、生存能力。

第六十三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学生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政组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品行优秀、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为学校赢得荣誉,有杰出成绩的学生予以重奖。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对于超出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允许范围造成责任事故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报庐阳区教体局批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得以修改,并报庐阳区教体局核准后即生效。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七十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合肥市第四十二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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